来源:吉林财政厅 发布人:学林网 发稿日期:2023-06-20
关于印发《吉林省会计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实施办法》的通知
吉人社联[2021]106号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社局、财政局,省直各部门,驻吉有关中直单位:
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77号)和《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吉林省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吉办发〔2018〕37号)精神,进一步完善我省会计系列高层次人才评价机制,推动高层次会计人才队伍建设,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深化会计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8号),我们制定了《吉林省会计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吉林省财政厅
2021年8月24日
附件:
吉林省会计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会计专业技术人才,建设高素质的会计人才队伍,根据《关于深化会计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8号),和《吉林省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吉办发〔2018〕37号)等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吉林省范围内从事会计及会计职责相关专业技术工作的在职在岗人员,申报会计系列高级职称,适用本办法。
国家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人员符合条件的可以参加会计专业技术高级资格考试,但不得参加会计人员职称评审。
第三条 会计系列高级职称分为副高级和正高级,对应的名称分别为“高级会计师”“正高级会计师”。
第四条 全省会计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工作,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监督指导下,由省财政厅具体负责组织管理。
省财政厅按照有关规定建立会计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专家库,并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每年从会计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专家库中抽取部分专家组成会计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负责全省高级会计师和正高级会计师职称的评审工作。
第五条 高级会计师职称评审采取考试、考核和答辩相结合的方式。申报人员需报名参加全国会计专业技术高级资格考试,考试成绩达标且在有效期内方可申报。
正高级会计师职称评审采取考试、考核和答辩相结合的方式。申报人员需参加全省正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考试成绩达标且在有效期内方可申报。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六条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法律法规,忠于职守,廉洁奉公,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七条 按规定参加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达到规定要求。
第八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申报:
(一)近3年年度考核基本合格以下的人员;
(二)近3年受警告以上处分的人员;
(三)近5年因所在单位违反财经纪律被查处,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
(四)近5年审查发现有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业绩成果、伪造佐证材料等弄虚作假行为的人员;
(五)曾经有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做假账,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等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
(六)纳入人民法院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人员。
第三章 高级会计师职称评审条件
第九条 学历与资历
申报人员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备博士学位,取得会计师职称后,从事与会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2年。
(二)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或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会计师职称后,从事与会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5年。
(三)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会计师职称后,从事与会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10年。
第十条 专业能力与工作业绩
申报人员应系统掌握和应用经济与管理理论、财务会计理论与实务;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丰富的会计工作经验,能独立负责某领域或一个单位的财务会计管理工作;工作业绩较为突出,有效提高了会计管理水平或经济效益,在取得会计师职称后,满足下列相关要求:
(一)企事业单位人员,具备下列至少两项条件:
1.参与单位经营管理或财务管理,在增收节支、税收筹划、内部审计、资产资金管理、绩效考核等方面,为管理决策提供财务分析报告或专题调研报告。
2.参与制定执行会计准则、健全内部控制、推进会计信息化以及管理会计应用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实施后取得较好成效。
3.参与单位上市、改制、重组、清产核资等重大专业技术工作,发挥主要作用;或参与单位技术创新、新产品开发、重大投融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论证,实施后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二)会计中介机构人员,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近5年完成财务审计、资产评估等业务累计10项以上;
2.近5年完成大中型企业改制、重组、兼并等专项审计2项以上;或完成县级以上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委托的专项审计和经济鉴证业务3项以上。
第十一条 专业理论水平
有较强的科研能力,取得一定的会计相关理论研究成果,或主持完成会计相关研究课题、调研报告、管理方法或制度创新等。取得会计师职称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作为第一作者,公开出版会计相关专业著作或译著。
(二)作为第一作者,在公开发行的经济管理类期刊发表会计及相关专业论文。
(三)主持完成会计及相关专业科研课题研究并完成结项。
(四)在艰苦边远地区或乡镇从事财务会计工作10年以上,本人负责主持并实施与会计职责相关的有价值的方案、案例、分析报告等。
第四章 正高级会计师职称评审条件
第十二条 学历与资历
申报人员须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高级会计师职称后,从事与高级会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5年。
第十三条 专业能力与工作业绩
申报人员应系统掌握和应用经济与管理理论、财务会计理论与实务;政策水平高,工作经验丰富,能积极参与一个单位的生产经营决策;工作业绩突出,主持完成会计相关领域重大项目,解决重大会计相关疑难问题或关键性业务问题,提高单位管理效率或经济效益,取得高级会计师职称后,满足下列相关要求:
(一)企事业单位人员,具备下列至少两项条件:
1.积极参与单位投融资决策和经营管理,在资金筹集、税收筹划、内部审计、信息共享、风险管控、资产管理、绩效考核等方面,有较强的分析判断能力、解决实际问题能力并取得较好效果。
2.主持单位财务管理工作,在贯彻执行会计准则、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建设、推行会计信息化、推进管理会计应用等方面,精准把握政策要求,具有较强的组织力和执行力,制定的方案、规划、制度、办法等,实施后取得明显成效。
3.主持完成单位上市、改制、重组、清产核资等重大专业技术工作,或组织单位重大投融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论证,实施后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二)会计中介机构人员,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作为项目负责人,近5年至少完成3个上市公司或大中型企业的财务报表审计、资产评估、内控咨询等业务,帮助单位解决重大会计相关疑难问题或关键性业务问题,出具的报告具有较高的公信力。
2.近5年主持完成大中型企业上市、改制、重组、兼并等专项审计5项以上;或组织完成市级以上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委托的专项审计和经济鉴证业务5项以上。
第十四条 专业理论水平
科研能力强,取得重大会计相关理论研究成果,或其他创造性会计相关研究成果,推动会计行业发展。取得高级会计师职称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作为第一作者,公开出版会计相关专业著作或译著。
(二)作为第一作者,在公开发行的经济管理类期刊上发表有一定参考价值的会计及相关专业论文。
(三)主持完成会计及相关专业科研课题研究并完成结项。
(四)在艰苦边远地区或乡镇单位工作10年以上,撰写有重要推广价值和实践操作性的方案、案例、分析报告等。
第十五条 全国高端会计人才培养工程毕业学员,按程序由评委会认定取得正高级会计师职称。
吉林省高端会计人才培养工程毕业学员,视同具备第十三条、第十四条标准条件,满足第十二条条件后,即可申报评审正高级会计师职称。
第十六条 对吉林省经济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大中型企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取得高级会计师职称满5年后,可免予笔试直接进入正高级会计师职称评审答辩阶段。
第十七条 在担任现职级工作期间业绩和贡献特别突出的人才,可按照国家和我省人才激励政策执行。
第五章 申报程序
第十八条 本人申报与承诺。申报人员应向本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提出申请并按有关程序申报。同时承诺对所提供的申报材料和佐证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十九条 单位审核与推荐。申报人员所在单位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全面审核。将申报人员的学历、资历、工作业绩、学术成果、获奖情况等内容,在本单位公众场所或工作网站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由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印章。
驻吉林省中直单位委托我省评审的,应由其上级主管部门出具《委托评审函》。
第二十条 申报方式。申报材料采用网上申报方式进行,申报人员应在规定期限内登录吉林省财政厅会计网进行申报。
第六章 评审程序
第二十一条 笔试。申报高级会计师职称评审的人员,报名参加全国会计专业技术高级资格考试成绩达标且在有效期内,进入考核程序。
申报正高级会计师职称评审的人员,报名参加全省会计专业技术正高级资格考试成绩达标且在有效期内,进入考核程序。
第二十二条 考核。评委会对申报人员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采取量化赋分的形式。
第二十三条 答辩。评委会对申报会计系列高级职称评审人员进行现场答辩。答辩采取量化赋分形式。
第二十四条 例会。评委会根据量化赋分结果,以无记名投票方式确定评审通过人员,超过三分之二票为通过。
第二十五条 公示。省财政厅将评审结果在吉林省财政厅会计网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经公示无异议,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核准后颁发高级会计师资格证书和正高级会计师资格证书。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文中词(语)的特定解释
(一)文中“以上”“以下”均含本数。
(二)“学历、资历年限”“论文”发表时间等均计算到申报年度的前一年度12月31日。
(三)文中的“年”均指周年,相差3个月以内的,按一年计算。
(四)文中“市级”均指地级市,包括州,不含县级市。
(五)文中“从事会计及会计职责相关专业技术工作”是指从事财务会计实务工作、审计工作和会计中介服务工作。
(六)文中“会计中介机构人员”,是指会计师事务所从事会计鉴证类业务的人员。
资产评估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及财务代理公司、财务咨询公司从业人员,申报会计系列高级职称,按企业条件申报。
(七)专著、译著是指取得ISBN统一书号,公开出版发行的财务会计专业学术著作、译著。
(八)文中“公开发行”是指定期出版发行的,具有ISSN(国际标准刊号)或CN(国内统一刊号)刊号的刊物。不包括编入手册、增刊、临刊、电子期刊、论文集、讲话集、报告集的文章。
(九)文中“大中型企业”划分标准,以国家统计局《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国统字〔2017〕213号)的规定划分。
(十)文中“佐证材料”,是指申报人员提供的证明工作经历、业务能力、业绩贡献的证明材料。一般包括:新闻报道、报刊杂志、工作简报、专刊、网站上的截图、嘉奖令、表彰文件、奖励证书、课题立(结)项证书,正式印发的工作总结、领导讲话,以及单独出具的书面证明材料等。
(十一)文中“艰苦边远地区”,暂按《吉林省实施艰苦边远地区津贴范围和类别名单》掌握。
(十二)文中“对吉林省经济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大中型企业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指安排就业人数、上缴税收方面在我省排前10名的大中型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吉林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吉林省高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暂行办法》(吉财会〔2012〕73号)、《吉林省正高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暂行办法》(吉财会〔2017〕544号)同时废止。